如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年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7.25万个,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超过2300万人。前不久,我们对重庆、辽宁、黑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为农村建设提供了有效载体。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日益显现。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如重庆某粮食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服务”,统一配送优质水稻品种、统一生产成本、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粮食,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打造了两个“绿色食品”品牌,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

促进农民共同致富。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由“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转变,既能解决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加工增值问题,又能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致富。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完善和创新。尤其是“合作办企业”,虽然目前不多,但代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这样,农民既能在生产经营中增加收入,又能从增值加工和销售中获得利润,真正形成“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的机制。比如重庆綦江县的一个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社生产的基础上开办了花生加工厂,为社员增加了40多万元的收入。

提高涉农项目的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建的联合体。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承接涉农项目,可以提高涉农项目的效益,让农民直接受益。例如,2009年,重庆市涪陵区某水稻合作社承担了全区水稻高产和病虫害综合治理项目,获得项目补助4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技术培训和农民劳务补贴,合作社水稻种植户每户增收700元左右。

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社会、文化、教育功能。它既是农村经济组织,也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比如辽宁省瓦房店市的一个水果合作社,发展了3000多名农民成员,每年都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实践表明,在合作社运营良好的地方,成员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受益,还可以提高他们的民主、合作、文化和守法意识。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水平低,规模普遍较小,带动能力较弱。

内部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产权制度不清晰,部分合作社的资产没有明确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不能真正按照章程办事。有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日报表。第三,剩余分配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没有返还盈余,有的返还了,但是返还比例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乏建设的人才、资金和土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资金实力弱,缺乏抵押资产。比如辽宁法库县的一个葡萄专业合作社,想投资建大棚,发展禽肉深加工,由于贷款困难,很难实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设施用地难成为发展瓶颈。比如辽宁法库县的一个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准备建冷库,因为没有征地指标,无法开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费用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担,影响了两者的对接。

培训严重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不懂得管理和经营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员、会计和营销人员。根本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严重滞后。据辽宁省统计,全省有654.38+0000多个合作社及相关指导和服务部门,急需培训的约有2万人,这还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员。缺乏培训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尚未成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近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越来越多。不久前,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意见》,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据了解,许多农业项目尚未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请范围。

税收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税务登记种类繁多。合作社有的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注册为合伙公司,有的注册为集体企业,基本都是依托公司和企业。二是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基本免税,而不发达地区一般都要征税。农民反映,不办合作社不用交税,但加入合作社后要交税。第三,合作产品没有全国统一的销售发票。一些合作社通过与超市对接,将产品销往大中城市。但由于合作产品没有全国统一的销售发票,超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按规定减免超市企业增值税,合作产品销售受到影响。

应采取的对策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稳定发展。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关系。

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强行取消运作不规范的合作社,只能用经济政策、典型示范、惠农措施等手段引导其规范发展。

扶持合作社与扶持龙头企业的关系。在继续给予龙头企业项目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合作社承接农业建设项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设置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标准化畜牧小区、冷链系统、加工等一批农业支持项目。

扶强与扶弱的关系。坚持“合作社不同阶段,援助重点不同”的原则,认真研究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援助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等。,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合作的形式组织生产要素,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在不同的生产关系载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国家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引导,尽可能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涉及支持和指导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地方情况看,财政、金融、农业、工商、税务、商务等系统的部门,如科协、供销社等,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还比较欠缺。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成熟的做法。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指导机构,如泰国的农业合作部、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合作管理局和巴西农业部的合作指导司。目前,我国一些省份也成立了专门的指导部门,如江苏省农委合作指导办公室、湖北省农业厅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辽宁省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专业化机构的指导。应借鉴国外做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机构,加强领导,整合资源,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