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一)体育竞赛;
(二)音乐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展、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6)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在其日常业务或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个人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第八条提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其他保险。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人。
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主办单位承担承办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有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活动安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保安人员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按照规定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六)确保临时设施、建(构)筑物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七)按照批准的人数和指定的区域发行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及时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计划;
(十一)其他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调查活动现场,走访调查活动参与者,全面掌握评估信息;按照标准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和解决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控措施,并对活动场所周边的交通、治安等状况和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等级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建筑和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核定的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等与场地使用安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二)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紧急出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确保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位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监控视频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位并维护相应的治安秩序;
(五)确保关键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其他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