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实施和管理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四类。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新录用的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始培训后,应达到以下培训目标:
(1)提高政治素质;
(二)增强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流程和工作环境,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第七条初次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培训成绩是见习考核的内容之一。第八条岗位培训是指对已经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任职培训的规定执行。
在职培训后,应达到以下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提高组织、决策、协调和创新能力;
(3)拓宽和补充必要的新知识和技能。第九条在职培训应在任职后半年内完成,在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180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向省、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培训,最长延期半年。第十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业务,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应达到以下培训目标:
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掌握业务工作领域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了解业务工作现状,把握其发展趋势。第十一条专业业务培训的时间和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更新知识培训是以增加新的、补充和拓宽国家公务员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后,应达到以下培训目标:
(一)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和新技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第十三条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21天(126课时)。培训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四条培训合格的国家公务员,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在按规定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类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专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课程应当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应侧重于课程。第十八条公共必修课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学、公共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
专业必修课应包括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
选修课应该包括新知识和新技能。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当使用指定的教材。
* * *必修教材和选修教材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或组织编写;专业必修课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写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教材和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