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医保异地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实施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含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优惠政策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
2 .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包括五个城市:(常熟、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七区(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但参保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
3.已办理出国就医登记手续;
4.未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
PS: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即参保人参保地和居住地均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含七区),不纳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对象。
二、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卡,填写《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
2.参保人员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进行现金结算,然后持上述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发票原件、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3.医疗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医保结算规定的费用,并通过“苏州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按照参保地区职工医保待遇结算规定计算确定可报销金额,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医疗费用报销;对其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次年起停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
2.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结算年度内,到医疗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跨结算年度的,医疗费用视同结算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按照当年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支付规定办理。
3.参保人需要取消异地就医结算的,或者因户口迁入本市其他统筹地区需要变更就医地点的,应当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取消异地就医结算或者变更申请手续。被保险人取消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医疗保险出国就医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必须办理外出就医注销手续。
4 .因各种原因造成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身份中断或关系终止,暂停或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异地就医结算相应暂停或停止。
5.参保人员如需转院,可直接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符合住院费用或急诊医疗费用转移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6.参保人员需要办理特定门诊项目就医的,凭相关诊断证明和本人就诊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取消异地就医结算。
7.参保人员为实时医疗救助对象,并已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救助资格申报登记手续的,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可与医保待遇一并异地结算。
哪些人需要异地就医备案?
1.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指退休后异地定居,户籍迁入居住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民:指在异地居住且符合参保地要求的人员。
3.异地常驻人员:指由用人单位派遣到异地工作并符合参保地条件的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简称“外派人员”。同时暂停苏州社保市民卡在参保地的结算功能,备案60天后才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4.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因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无法确诊的疑难重症,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人员。转诊人员需在本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苏州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一、处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1.根据异地就医类型,在异地就医地发生的符合医保结算条件但无法由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的异地就医,产生符合医疗保险结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的;
3.因突发急、危、重疾病而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已完成特定门诊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原户籍所在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入学当年9月至65438+2月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发生的医疗费用;
7.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手续当月月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征地费用拨付给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当月月底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要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二,提交材料
1.社保卡;
2.本人银行卡账号(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
3 .医疗票据及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
4.因突发事件紧急就医的,应携带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外伤,应带外伤相关证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预审合格后,打印《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单》,交参保人签字确认。
3.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金额,并将报销结算金额通过“网上支付”支付到本人申报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根据每次费用发生时适用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计算),可按报销结算时待遇类型的结算标准计算报销结算金额;医疗费用跨年度报销支付的,费用计入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的当年。
2.需要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各类医疗费用,在本结算年度内审核报销(非从业居民为4月至次年3月,学生儿童为1至12);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
3.对长期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零星报销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就医的,符合医疗保险结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按原规定结算支付比例的80%报销。
5.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65438+2月符合医保结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报销结算。
6.对出生三个月内办理了居民医保手续的新生儿,首次参保时间和出生日期跨越结算年度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后,方可报销出生至年底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如需结算明细清单,可在六个月内持《受理单》和本人(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也可登录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在“打印零星报销结算单”一栏内凭受理单编号自助查询打印。
8.未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因急诊或回原居住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现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可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学校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及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银行卡账号,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异地就医、特定门诊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须由学校审核支付或本人在社保经办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