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有什么规定?
1.具有岗位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争的待岗人员如何处理?
1.第一次给予警告,按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支付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则自动辞职或免职。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让员工待岗?
1.企业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停产,职工无法正常工作,或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参与正常的生产活动。生产任务不足时,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停工时支付工资。但公司要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不善的证据。
2.公司资助员工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员工不能正常参加工作,可视为待岗。
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员工岗位,临时安排员工下岗一个月以上,待度过困难期后再考虑安排员工重新上岗。在等待期间,员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企业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因改制、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合并,需要调整机构或岗位,暂时不能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合同。这种情况下,地方政策一般明确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在待岗期间不仅要支付生活费,还要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