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才入户证明要求

法律解析:申请条件接收的人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从事经营的非本地户籍人员。2.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没有犯罪记录。

人才准入条件:(1)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3)具有非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四)两年内本省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的人员。(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初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6)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国家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高级工业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与当前工作岗位相匹配,持证岗位还应符合我市急需岗位(工种)目录。

(7)五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工匠”等称号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簿。农村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户口。户口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监督者同住的人为一户,监督者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户口* *设立分户或单独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