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前培训

我会把援外医疗队的训练规定发给你。你可以把出国的条件调整到高原所需的条件。试试看。这也是一种锻炼。

援外医疗队队员选拔和出国前培训暂行规定

一.一般原则

为进一步做好援外医疗队工作,加强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和出国前培训,保证援外医疗队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援外医疗队队员的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援外医疗队是配合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任务。承担派出医疗队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以下简称派出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对外政策,强化各级领导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援外医疗队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外语培训和科学管理。

二、援外医疗队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医疗队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国政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强;热爱外援,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顾全大局,有团队精神,工作努力,医德高尚。

2.翻译、司机、厨师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忠于职守。

(2)商务技术条件。

1.医疗队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科室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医技人员和护理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上述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具备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翻译:本人接受过本专业的系统学习,具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独立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3.会计:专职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工作经验;兼职会计应具备基本的会计核算能力,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应从辅助部门的人员中选拔。

4.厨师:应持有三级或三级以上中国厨师证书,有三年以上烹饪经验,能处理红白两案,厨艺全面,会做蛋糕,掌握一些西餐做法,注意饮食、厨具和个人卫生。

5.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驾驶技术熟练,驾驶历史无重大事故,能独立排除简单机械故障并进行维修。

(3)外语条件。

援外医疗队医务人员应达到或相当于英语四级水平,具备一般的听说读写能力(其他语种参照该水平)。有条件的省份可以试行考试录取制度,择优录取。

(4)身体状况。

援外医疗队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厨师必须有健康证。

(5)年龄条件。

援外医疗队员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55岁,再次派出的医疗队员可适当放宽。

第三,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

卫生部是援外医疗队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援外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派出省(区、市),下达派遣任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援外医疗队队员选拔的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根据调度任务组织医疗队,并将选拔任务落实到调度单位。派出单位负责根据医疗队员选拔条件确定人选。遴选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和透明。

承办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单位、派遣单位和医疗队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派出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外交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援外医疗队员的推荐和选拔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派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未完成派出援外医疗队员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卫生系统考评定级活动。

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以由组织选拔,也可以在自愿报名、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考试(外语、商务)选拔或公开招聘等选拔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试行援外医疗队员考试录取制度,择优录取。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拔应与本单位人才培养相结合。各地区要加强组织动员,从省市医院选拔高素质高水平医生,不再从县医院选拔医生。

在选拔工作中,首先要选拔组长,组长可以参与团队工作,在团队工作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医疗队的组成要注意党员、技术骨干和队员年龄的合理比例,以便于对外工作。鼓励受受援国好评的优质球员延长国外工作时间或再次参加援外医疗队。鼓励符合选队条件的夫妇同时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

第四,出国前的培训

承担单位要加强援外医疗队的培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组织教学工作。培训内容以外语培训为主,包括我国外交政策、安全、保密、外事和财经纪律、出国注意事项、涉外礼仪、专业技能、受援国政治社会基本情况和医疗队管理规章制度等。要集中力量开展脱产培训,配备高水平教师,统一教材,完善教学场所和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英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月,其他语言不少于6个月。只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才能被派遣。

培养期间,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出国后备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出国后备队员的资格进行进一步调查确认,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及时更换。要在培训班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领导作用。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援外医疗队队员选拔和出国前培训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需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