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翻译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安全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会宗旨: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建设大道19号广东安监大厦二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政府安全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

(三)开展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举办安全科技继续工程教育等;

(四)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和登记,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和咨询;

(五)宣传、传播和普及安全科学技术,收集、分析和交流安全信息,编辑出版安全生产书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六)组织安全生产调查研究,为广东省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论证、安全评价、科技成果鉴定、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件和标准编辑等项目;

(八)举办安全科技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估、展示和推广应用,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国”战略服务;

(九)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推荐优秀人才;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活动;服务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安全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和改造,包括:

1,职业安全技术

2、防火防爆技术

3、通风防尘工程技术

4、反病毒工程

5、噪声和振动控制工程

6、安全设备工程

7、安全电气工程

8、热工安全工程

9、安全管理工程

10,辐射防护技术

11,个人防护技术和设备

12、安全风险评估与失效分析技术

13、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

14,工业灾害控制与工业事故分析

15,矿井安全技术

16,其他安全工程技术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全体成员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代表。如有变动,应由新的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更换,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定影响;

(4)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

2、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安全工作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3.取得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4.热情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从业人员(10以上)并愿意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闭会期间根据会员条件由秘书处批准。

(3)发放会员卡(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优先使用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期刊和资料;

(七)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八)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和培训活动;

(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的规则、公约和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或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聘任名誉校长、副秘书长和各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组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和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在我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群体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学术资深并受人尊敬;

(三)在安全科学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为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终止本会的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原名“广东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成立于2002年2月,1989),2002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9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次修订经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0 12 16)。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