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财政局:2065438+2005江苏昆山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昆山市财政局:2065438+2005关于昆山市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培养目标

凡在我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和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本规定自2014起执行),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培训内容和课时

(一)201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考试(必修课)内容和考试(选修课)内容。学生选择的考试内容将在学习结束后作为在线计算机考试的内容。学生选择的考试内容不作为网上计算机考试的内容。

1.考试学习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读、财务会计热点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等。(详见平台教案)。

2.应试学习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管理、财务报表、会计基础、人际沟通、团队沟通、时间管理、素质提升等多门课程。,而会计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学习兴趣选择自主学习。

(2)本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为24学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培训学时为20学时,网上上机考试学时为4学时。学员在选择培训课件内容时,培训总学时必须达到20学时,其中考试内容学时必须在14学时以上(也可以选择全部20学时的考试课程)。学生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总分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继续教育结束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导入江苏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由于新版会计证不打印学历记录页,所以只有持有旧版会计证的人员才需要打印二维码)。考试不及格的同学在学习考试时间会有一次补考(包括修改作业)。两次考试不合格者,视为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培训报名和学习考试时间

培训报名从2015年4月8日开始,20165438年10月20日结束。学习考试2015年4月8日开始,20165438年10月30日结束。学生可以参加这个培训课程。

第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模式和流程

2015昆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蔡东在线。

2015昆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网上学习和考试统一)。会计人员可通过两种方式激活学习计划:一是在财务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见下文,报名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同时领取网上学习卡;二是通过网上支付激活学习计划(银联网上支付无发票)。

动词 (verb的缩写)培训费

根据苏州物价局批复,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

六、作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已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已获得部分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者折算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次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教育,并在当年通过一门学习科目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每个研究项目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每个研究课题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学分;

(五)在国内有统一编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账簿,每本会计账簿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每本作者折算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或其表彰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上述形式的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可视为当年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于2065438年2月到昆山市财政局会计处(前进中路368号,电话:57314171)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参加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会计人员无需办理视同手续。成绩公布后,他们会统一做导入认定完成继续教育数据的工作。

七。其他人

(1)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职责。培训范围内的所有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因故未完成上一年度(2009-2014)培训的人员,应在当年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相同。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转移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时,未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待转移名额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手续。财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人员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依据之一。

(二)昆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点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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