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深圳市特种设备协会(SSEA)

*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维修、安装、运行(使用)、检验、培训的单位组成。

本章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设备。

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推动协会向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方向发展;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努力发挥好助手作用,突出服务和安全;联系同行,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部、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类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本协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531号楼502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高社会安全质量意识。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企业搞好基础技术。承接可以代理办理的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布置、收集、整理和分析全行业统计数据,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六)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事务。

(八)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成员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在深圳市依法从事特种设备行业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运行(使用)、检验、培训的单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向协会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要申请加入本协会,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按规定缴纳会费。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的管理,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和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调查资料。

会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会员在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董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员表决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写明每个会员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会员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协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40%。

*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行长、副行长、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1/2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写明各董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协会应设立一个常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理事人数的0/2),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常设理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但必须写明各执行董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继续连任,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部和市民政局备案。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协会秘书长拥有以下职能和权力: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该协会有两名监事。监事由董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他们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由负责人主持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督部门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

协会成立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专业管理、业务交流和讨论机构,起草相关业务规范。协会可以聘请会员以外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相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电梯专业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电梯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特种设备相关的人、机、环境安全提供前提条件;组织技术、安全和商务交流与讨论;发展这个专业业务。

起重设备专业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起重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起重设备相关的人、机、环境的安全提供前提条件;组织技术、安全和商务交流与讨论;发展这个专业业务。

承压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专业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承压设备自律标准,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承压设备相关的人、机、环境安全提供前提条件;组织技术、安全和商务交流与讨论;发展这个专业业务。

根据发展需要,协会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产生办法、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协会奖励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和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给予通报表彰:

(一)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权益和人民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学术著作;

(四)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会议论文获奖或受到表彰。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事故或者三年内每年都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协会认为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协会在对会员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七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和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协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该协会配备了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协会变更任期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如果协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或合并而需要撤销,理事会或常设理事会应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协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社团终止。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