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属于什么职能?
法律分析:1。负责本区、县城镇居民登记和参保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培训和扩大覆盖面工作。2.对本区县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参保率和征缴率。3 .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4.监督检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情况。5.组织推进本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6 .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意见》。
(1)统一保险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参保覆盖。
(二)统一基金征收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划级。根据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独列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立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公开化,强化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3)医疗服务统一管理。两险合并后,将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增加生殖医疗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指标,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加强生殖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宣传生殖医疗服务行为准则。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改革范围,推进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和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