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R&D费用扣除比例降低多少?
10月2016 1日起实施的R&D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按规定在2016结算缴纳。汇算清缴启动前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R&D费用加计扣除实施范围,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多维度、多渠道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企业应享R&D费用加计扣除。今年,在结算期间申报R&D费用加扣除与往年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注意政策执行的口径,掌握操作的要点,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规避风险。重大利好:明确多项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税函[2016]685号),要求“2017 1至5月31实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明确了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范围,有利于企业R&D活动的开展。685号文件[2016]这一政策性重大利好税函,在政策执行方向上明显有利于企业,尤其是突出了税务机关的服务功能,提出“从即日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手段,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学校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 66纳税服务热线的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全或适用的优惠政策不准确,实际上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征税,还要做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突出政府服务职能,彰显依法治税理念。前期涉税问题不影响总抵税函[2016]685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抵税优惠政策时,应以2016年度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定以前年度相关情况。企业以前年度有或发现涉税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影响企业享受2016优惠政策。“企业面临的涉税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主要法律责任包括:(1)补税,缴纳滞纳金;(二)涉嫌偷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再次强调“三年”追溯享受期的财税[2015] 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R&D费用扣除条件,在2016 1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再次强调“企业未及时申报享受2016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以后三年内追溯享受”。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和财税[2019]119号文件没有明确“不及时”的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包括税务和企业双方的主客观原因、相关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观原因。如何定义,在后续的实践中。即使适用范围宽松,但从企业财务和现金管理的角度来看,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更有利,主要表现在:(1)减少资金占用,节省现金流压力;(2)防范税企之间潜在的纠纷以及随之而来的涉税法律风险。税务机关要在10天内“解决”企业对税收的需求。685号文件[2016]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和对企业税法的高度遵从,既来自完善的税法和规范的执法,也来自税务企业之间积极有效的互动。《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手续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对上述纳税人权利如何落实给出了更具体的对策,要求在10天内解决。当然,什么是“解”,如何界定标准,在后续的执行中会成为潜在的争议。企业应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多次强调,要“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落实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总税函[2016]685号文件并未对R&D费用加计扣除的实体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但应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财税[2015] 119号文件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开支范围,但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该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明确年度核定面积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通过加强R&D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R&D费用、设立R&D费用辅助账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创新型企业:掌握四个实用点与2008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65438号+016)、财税[2015]65438号相比,相关创新型企业应注意以下实际建议,以享受政策便利,降低涉税风险。了解申请程序,做好充分的备案准备,并保留资料备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根据这一规定,企业申报R&D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交科委进行鉴定;科委通过后,企业应将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局审核;如果批准了,允许抵扣,就是科委的鉴定是前提,是必经的程序。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的R&D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意见。根据这一规定,科委的鉴定不再是前置环节,企业将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税务机关如有异议,可交由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建议:根据财税[2015] 119号文件,申报加计扣除不需要科委鉴定,减少了审核程序,对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也导致很多企业对项目能否加计扣除感到困惑。因此,企业应规范R&D项目的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立项、预算、审批、决算,对R&D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准备完善的记录,保存参考资料。R&D费用的增减实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6号),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整理如下(见图表)。合理归集人员人工费,编制R&D人员工时分配表财税[2015] 119号文件取消了人员人工费“在岗”的要求,外部R&D人员的人工费也可以加计扣除,满足了企业对R&D灵活性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明确,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R&D项目文件 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用于R&D的人员”费用分摊的说明可以更准确地解释企业R&D费用中人员劳务费用的产生过程,在适应企业研发多样性的基础上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建议:1。 改善R&D人员的管理。企业可根据规模设立专门的R&D部门,或确定R&D项目组成员,并保留相关审批文件备查。2.准备R&D人员工作时间分配表。(1)科技人员同时参加多个项目R&D的,应当根据参加每个项目的工作时间编制工时分配表,并根据参加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分配R&D人员的工资待遇,保存工时分配表备查。(2)如果科技人员不是专门在R&D工作,还承担生产或其他工作,或者一个项目的R&D周期短,则应编制工时分配表,按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R&D的时间按月汇总,合理归集这部分人员的人工费。严格区分生产和R&D,准备R&D申请单、审批表等辅助会计凭证。财税[2015] 119扩大了无形资产直接投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的范围,取消了“特殊”限制。但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不得增减不明的费用。在实践中,如果“直接投资和折旧”的费用过高,特别是在材料成本总额和折旧总额的比例过高时,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出具说明。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区分生产和R&D,并编制辅助核算的请购单和审批表。任意分配R&D费用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资、人员和劳务等。如果企业只是简单的核定一定比例作为分配比例,而没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是很难通过检查的,而审批表的设置可以更好的说明分配比例的设置,为R&D费用的再分配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财税[2015]119号文件从要求企业“专项账户管理研发费用”改为“按R&D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的R&D费用设立辅助账户”,减轻了企业的会计负担,但对于没有建立R&D费用辅助账户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建议:建立R&D费用辅助账户。财税[2015]119号文件附件载有辅助账样表,供企业参考,企业应建立R&D费用辅助账备查。具体流程包括:设置符合企业自身R&D需求的科目和完整的凭证体系→收集原始资料(包括R&D费用明细账目、与R&D活动相关的有效凭证等。)→按项目和年度建立R&D费用辅助账→将有效凭证与辅助账进行对比核对。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