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资格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其他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一个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扩展数据责任和义务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四)当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和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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