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办一所足疗保健培训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的可行性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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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足疗培训学校的暂行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但是没有颁发国家文凭的私立学校。
第三条培训学校的设立应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省教育培训学校的布局和水平。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立培训学校的条件
第五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开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流动资金不低于65438+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5万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制度。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并有完善的章程、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和学生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三年以上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和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与培训学校规模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员不少于5人。
(六)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和教学设施。
1.校舍:包括教室、图书馆、学校行政楼等建筑在内的校舍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200平方米,学校行政楼100平方米。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培训学校应当有宿舍、食堂、卫生设施和供学生锻炼的场所及运动器材。宿舍和食堂的条件要安全、卫生、易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和形式,配备适合学员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年采购图书不少于65,438+0,000册,其中专业图书占60%以上;期刊种类不少于5种。
第六条允许在困难培训学校沿线自筹资金建设校舍,租赁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合适的教学活动场地和场所,但必须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条培训学校不得租赁下列房产作为校舍:
1,临时简易建筑;
2、危险建筑物、厂房、房屋;
3.中小学及其他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学校的教学楼;
4.其他不适宜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八条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的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设立申请
第九章培训学校分为筹建和正式成立两个阶段。符合要求,可以直接申请正规学校;正在建设中的,可以先申请筹建,待建设完成,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正式建校。培训学校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条申请举办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包括:
1,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投资者是否要求合理的回报;
7.学校本身终止的原因;
8.章程修改程序;
(三)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1,个人提供身份证件、简历、资格证书;
2、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文件(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等。),并提供拟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有效文件,并明确产权;
(5)捐赠学校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职教师、拟任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有办学经验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办学经常性费用的来源和渠道证明文件;
(八)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九)学校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和校舍使用的有效文件,租用校舍须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协议;
(十)联合办学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办学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对拟设立培训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调查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办学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证对经审批同意的培训学校,审批机关颁发中国人民教育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准确反映所在地区,并在名称中加上“培训”二字。
第十四条经审批设立的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批准文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在银行开户,在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样式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去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