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条例》对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动力部分)关于教育培训的规定:各类运行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操作人员应根据岗位和工作质量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应每年参加一次考试,方可上岗。无论什么原因间歇性工作三个月以上的,都要重新学习这个规定。并且通过考试后,就可以恢复工作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培训考核体系将员工安全规程的学习、实践和考核联系起来,采用积分管理方式。只有学习安全课件,并在网上练习一定时间,才能进行考试,迫使员工学习安全法规,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考试成绩。
扩展数据:
电气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级人员要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复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垂直站在作业现场下方,不得有无关人员经过或停留在落物区域。在人行横道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空作业,作业场所下方应设置围栏或其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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