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职责

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的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

3.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4.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5.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6.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查处违法行为;

7、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监督母婴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9、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0,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11,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工作;

12,指导监督乡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培训指导监督协管员;

1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14,受理卫生计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15,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6.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