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共交通场站和客货运站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外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公共停车场、配套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由单位和住宅小区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支持交通绿色发展,支持城市集约化建设,完善智慧停车服务,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管部门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和资金筹集的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差异化最优供给、停车需求调控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顺序。第九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不得随意增加实施难度、拖延实施进度、降低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实施效率。第十条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供需状况,按照适度超前、差别化设置的原则,制定建筑物停车位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物停车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第十一条市、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每三年组织一次城市停车设施资源调查,发布城市停车指数,形成城市停车设施评价报告,评价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估城市停车政策实施效果,引导和优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政策。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县)公共停车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城管部门提供的停车需求,会同城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政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停车位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筑物改变功能,停车位不足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功能变更后的标准建设和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