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参加企业培训算加班吗?

第一,“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一规定可以分为“加班”的两层含义:一是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从事生产和工作。本案中,员工周六上午的培训是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的,培训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加班”的特征。第二,“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即在一定生产的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求可以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营造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不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视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从而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这符合“加班”的第二个特征。由此可以认定,该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的行为应算作“加班”。那么,公司要给员工发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时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