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一)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4)工作纪律;
(五)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三种。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第九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65,438+0份,65,438+0份存入本人档案。
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第十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除符合辞退条件的职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与全体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新录用人员,从被录用人员进入单位之日起15日内签订聘用合同。除新接收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由聘用单位给予2个月的自主流动期,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流期满后未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单位有权辞退。第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如未达成协议,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适当工作安排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属于第十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相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第十八条劳动者被辞退、开除或主动辞职15天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九条。被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合同,且单位在国内投入脱产培训半年以上、在国外培训1个月以上,在本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向单位支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