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第三条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员工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理方式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4)工作纪律;

(五)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三种。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第九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65,438+0份,65,438+0份存入本人档案。

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第十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除符合辞退条件的职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与全体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新录用人员,从被录用人员进入单位之日起15日内签订聘用合同。除新接收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由聘用单位给予2个月的自主流动期,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流期满后未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单位有权辞退。第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如未达成协议,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适当工作安排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属于第十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相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第十八条劳动者被辞退、开除或主动辞职15天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九条。被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合同,且单位在国内投入脱产培训半年以上、在国外培训1个月以上,在本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向单位支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