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补课违法吗?

国家明确规定,中小学不能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如果是免费的,不收任何费用,允许自愿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费的情况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有三种情况:一是组织并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的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的,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都是学校组织的,都是要求有偿补课的。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补课。学校不组织也不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的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的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还是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学校,还是学校不以任何形式向参加补课或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生收取费用。而校外培训机构对在校学生参加其补课收取费用,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的方式,属于学校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立中小学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增加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而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要收费的。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这种行为纳入有偿补课的行为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

一是严禁中小学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