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车检排队严重积压、巧立名目乱收费、车检只收费、检验流于形式、部分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引起了群众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强化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数量及分布、检验数量和检验机构。要适应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的现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汽车检验需求。各地质监部门将不再通过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来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将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不方便群众验车的,应当书面通知质监部门,并向公安部报告。

2.严把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关。检验机构应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检验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经历。检验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操作规程。驾驶人必须持有与被检验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程序和方法。质监部门要对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担任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代办检验机构和其他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设立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65438+200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对本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止、彻底脱钩或退出投资,并依法清退和转让股份。对拒不停业、脱钩、退股、退股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或弄虚作假造成车辆检验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检验机构的审批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质许可程序,受理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许可技术条件》的申请人,严格许可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批准后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加快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的标准,在各检验站安装视频及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自动核对和比对。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实时上传。2065438+200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停止检验工作。6.强化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应当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检验合格标志新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 811】+0】标准另行核发),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自2015 1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对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7、规范机动车检验程序。检验机构在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标识、网上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在线检验;对不能在线检验或对在线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应当进行路试检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格式应严格遵守GB21861的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认可,报告一式三份,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或由检验人员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车管所一份,检验机构一份。车管所和检验机构应保存检验报告,直至该检验期结束,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修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督促其尽快维修保养。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以大中型客车和重型、中型货车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的外形尺寸、整备质量、侧面和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志和车尾标志、轮胎磨损等项目,严格检验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紧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加强检验工作,从源头上防止重。严格按照GB21861规定的检验时间,核定最大允许检验数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测的专业化水平,实行大中型汽车检测线使用车辆外形尺寸自动测量仪器等科技设备,检测机构使用的测量仪器应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省级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统一考试制度和要求,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公布检验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放在明显的地方,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检验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选择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效率高、群众反馈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制造的汽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其他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免检安全技术检验的新制造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或注册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非营运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内非营运汽车及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6年内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汽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下汽车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完税或者免征凭证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已经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检验车辆。上述车辆注册登记6年以上(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两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县级车管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速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2.对机动车辆进行远程检查。城市范围内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以市区、郊区、县市为单位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实施除大型客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全省异地检验,不需要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尚未建立统一检查监管平台的,要抓紧完成,各省(区、市)要在2014 12 31前完成推广。异地跨省(区、市)试行机动车检验。应用全国统一检验监管软件后,允许除大型客车、校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在车辆所在地直接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3,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需要在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检验线的检验机构开展预约检验服务。在查验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验车。开通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验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实现“按需检验”。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日常检验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车辆检验时间和地点。实施定期车辆检验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业务流程指引、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和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引导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一次实施检验业务,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往返;对于不在同一检测机构的,环保检测不得强制先行。

15,创新检查工作便民措施。要落实检验机构周六、周日、节假日不休息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验线深入农村、偏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现场检验服务。实施检查机构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查时间、方式提醒服务。16,严格查处违规检查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查;(三)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四)对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六)明知是抢劫、报废、拼装、套牌的车辆,应当检验合格。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其周围的非法中介,对扰乱检验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与非法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车管所民警串通非法中介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管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依据《计量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质许可或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或计量认证已过期的;(二)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三)超出许可检验范围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对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经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检验机构,依法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由质监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当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配合,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工作。

17.完善检验机构网络化监管平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检验过程全过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控,及时核查多车检验数据相似、非现场检验业务量大、驾驶员检验合格率异常、初检合格率低但复检合格率高等疑似数据,及时查处问责,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监部门。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质监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检查监管系统应用情况,每季度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同级质监部门通报。自201年5月15日起,未使用全国统一监制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法问题列入黑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涉案检验机构和检测软件公司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快完善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监管,定期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流程、检验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在线监控、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实效。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监部门严格调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对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