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工种如下:1、电工作业(含操作维护)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管理)4、锅炉作业(二级司炉工)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起重机、吊车、吊车、吊车、吊车、吊车、吊车、吊车、吊车、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证、审查的组织与联系,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和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与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教育。 第四条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厂安办每半年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与该类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教育水平,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再培训)考核按工种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行承担。那些补考仍然不及格的人将被解雇。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考核。复检不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留存其复印件,复印件在作业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遗失或损坏。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交费后补办。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10条每年由安全部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及时更新知识,考核情况记入企业颁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应严格执行企业的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第12条:对违反规定的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追究责任。1.持证操作人员在考试中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2.持证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事故的;4.获证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的。第13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14条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争议,由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