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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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出版经营活动管理(内容: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奖惩办法)

一,图书质量管理

部门规章:

图书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于1997)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1997制定,2004年修订)

(对其他出版物也有指导意义)

(一)图书质量保证体系

制度构成=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我的出版责任机制+社会监督机制。

1.出版管理的宏观调控机制

=预测机制+引导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责任机制

预测机制:

要求坚持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制度和重大课题备案制度。

导向机制:

要求坚持出版简报制度,加强出版法规培训班制度,制定实施中长期出版规划制度,保障出版经费制度。

约束机制:

要求坚持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制度、图书跨省印刷备案制度。

监督机制:

要求坚持随机抽样阅览制度、图书出版定期综合分析制度、图书编辑校对质量检查制度、图书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奖惩机制:

要求坚持优秀图书奖励制度、优秀出版社表彰制度、优秀好出版社表彰制度、违法出版社及责任人惩戒制度。

责任机制:

责任机制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制、主管和主办单位责任制、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我的出版责任机制

我的出版责任机制=前期保障机制+中期保障机制+后期保障机制。

预担保机制:

要求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加强选题策划,坚持选题论证制度。

中期保障机制:

中期保障机制要求坚持稿件三审负责制、我负责制、设计我负责制、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责任校对制、“三校一读”制、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图书扉页和中国使用的标准书号和条形码。

后期担保机制:

后保障机制要求坚持图书批量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图书出版后的审核制度、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图书送样制度、重印前的图书审核制度、稿件和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的联系制度。

3.社会监督机制

要求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组织监督制度、读者投诉反馈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制度。

(二)图书质量标准(对应《图书质量管理条例》)

书质四大内容=内容+编辑+设计+印刷。

两个等级的图书质量=合格+不合格。

对图书质量的合格要求:只有四项内容都合格,这本书才算合格;一项不合格,该书不合格。

图书质量检查的范围:

正文、封面(封面、第二封面、第三封面、底盖、脊封面、袖口、保护套、信套)

扉页、前言(或序言)、后记(或后记)、目录、插图和说明文字等。

1.内容质量标准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图书,内容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2.编辑和校对质量标准

编校质量标准:按差错率(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为合格;万分之一以上不合格)

判断编校质量错误的依据;

具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

编校质量误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条例》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

基本方法:

每本书至少应检查654.38+万字的连续内容(或页码),并以检查的字数为计算依据。

错误率的基数;如果整本书少于654.38+百万字,则整本书应检查,检查的实际字数应视为

基数计算错误率。(注意试题的应用)

3.设计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的基本规定:

图书的整体设计、封面、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为合格;一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文件:

语言标准文件;

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书脊规则;

书籍的扉页。

4.印刷质量标准

印刷质量标准的基本规定: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印刷业质量评价与分类导则》,合格;否则不合格。

书刊印刷和装订质量标准文件: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图书抽样检验

两种图书抽样检验模式:

模式1:

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资质的审稿人,随机抽查当地出版社出版、市场销售的图书,向读者强烈推荐质量过硬的图书,对有质量问题的图书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如果发现有倾向性的问题,向上举报,向下问好。

模式2:

根据上述图书质量标准,每年对图书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图书抽样检验的两种方法:

抽查方法1:

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自查(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上报结果);

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要组织图书质量检查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查员,对所辖机构的图书进行抽查。

抽查方法2: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我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和读者反馈,每年选择部分出版社的图书进行质量抽查。

抽查程序要求:

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时,应当将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请求复审。(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裁定。)

(四)图书质量奖惩措施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对出版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处罚。

激励措施: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出版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惩罚措施:

1.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处罚对象:出版内容不合格书籍的行为人。

惩罚的性质:

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收入;

按照非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

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2.编校质量和印刷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出版单位必须及时收回和更换印刷的不合格图书。

差错率在1/10000-5/10000之间的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在30日内(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收回,重印后方可继续发行;

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在30日内(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收回全部不合格图书。

不合格图书(检验结果公布后30天内)仍在市场销售的,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出版单位进行处罚。

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008年新版图书10%以上的出版社质量不合格,必须停业整顿。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1年内三种以上不合格图书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对连续两年不合格图书负有直接责任的,取消出版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出版单位经营活动管理(一)”培训与思考

培训和训练

1.不属于图书管理指导机制的是()

A.出版简报系统

B.稿件三审责任制

C.发布法律法规,强化培训课程体系

D.出版经费保障体系

2.对编校质量和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措施正确表述为()

A.差错率在1/10000-5/10000之间的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在30日内(从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收回,重印后方可继续发行。

B.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在30日内(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收回全部不合格图书,并责令出版单位限期停业整顿。

c .对一年内三种以上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者,或连续两年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d出版单位有65,438+00%以上的新版图书必须停业整顿。

E.出版单位必须及时收回和更换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想一想:

1.保证图书质量的管理机制有哪些?

2.书的质量标准是什么?他们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那些不能保证图书质量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出版单位经营活动管理(一)》培训题答案:

1.B 2。自动数据输入

中级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出版单位管理(内容:出版单位年审、持证上岗、职业资格管理)

(红色部分为考试大纲新修订内容)

一、出版单位年度验证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验证每年进行一次;

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验证每2年进行一次;

(出版单位应按时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交核查材料)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

综合审核后,省局作出通过年审、暂缓年审或不通过年审的决定。暂停年审的期限由省局确定。

省级局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后,应将书面材料报送总局备案。

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省局审核后,作出通过年审和暂缓年审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停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停期限由省局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

省级局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后,应将书面材料报送总局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商:

省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总局,总局作出通过年审、暂缓年审或不通过年审的决定。中止年审的期限为6个月。

凡通过年审的出版单位,一律予以登记;

未通过年审的出版单位,应当吊销其出版许可证。取消注册。

被中止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当在中止期满后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整改达到年度验证要求的,予以注册;仍达不到年度验证要求的,吊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其登记。

第二,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实行新闻出版行业领导职务持证上岗制度。

1.必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领导: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含副职,下同);

期刊社主编;

省、地(市)、县、市新华书店门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玩书店、总发行单位经理);

省级图书印刷企业厂长(经理);

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获得“在职培训资格证书”的要求:

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在任职当年或者任职后半年内,按照规定完成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者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在职培训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在职培训合格证书。各岗位的标准化内容和培训要求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规定。

3.《在职培训证书》设置规则:

统一印刷:新闻出版总署

发行机构: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

有效范围:全国新闻出版业。

有效期:5年

有效条款:

(1)持证人离开原单位,改变岗位性质超过三年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二)持证人离开原单位,改变岗位性质不超过三年的,回到原岗位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实,其证件才有效;

(3)持证人调离原单位,不改变岗位性质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4)有效期满后第一年内,持证人应参加培训并再次取证。

4.单位领导持证率要求。

单位领导持证率纳入出版单位年度核查内容。不符合一定要求的,主管年审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停年审。被警告或者暂停年审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年审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使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

5.要求持证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

出版单位、省级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新华书店销售部主任等人员。

(要求:

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参照社长、行政长官等领导职务的持证上岗办法,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对各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简称“出版职业资格”。

适用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出版单位: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期刊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图书、非新闻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编排、装帧、版面设计的我工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即技术我),以及在报刊、新闻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对所有人员的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出版专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同人员的具体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总编辑、我办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岗位要求外,还须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并办理报名手续。

没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的,应当在任职后2年内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上述领导职务。)

(2)凡在出版单位负责本人(或负责校对、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证书。(否则不能追究我的责任。)

(三)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在到达后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并按总局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出版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1)获得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规定:

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再开展。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合格者可聘为助理(助理技术员或二级校对);取得中级资格者可录用我(技术我或一级校对)。

(二)取得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定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申请出版职业资格的条件。

1.参加考试的基本条件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2.报考资格

不同层次的申请者在学历、工作资历等方面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3.报考的负面条件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反出版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有犯罪记录的,不得报考出版职业资格考试。

(四)管理出版职业资格获得者。

1.接受继续教育

已经合格的还要接受继续教育;

按总局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职业资格注册

资质证书应当定期注册;

登记分为三种情况: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

按规定取得责任证书的人员,不需要办理职业资格续聘登记手续,但应当办理责任续聘登记手续。

(1)首次注册

首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职业资格注册。

(2)注册续期

3年注册期前30日内,未取得责任证书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其所在出版单位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续展职业资格注册。

(三)变更登记

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等职业资格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四)申请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及时办理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保留其五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资格。

3.我登记的责任

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职业资格后申请负责人注册。只有取得责任证书的人才能从事责任工作。

持有责任状的专业技术人员调离出版单位,不再从事责任状工作的,由原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状,交由原登记机构统一销毁。

(1)首次注册

对已注册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属出版单位认为其具备与负责人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并能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出版单位可统一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负责人注册。出版行政部门同意登记的,出具责任证明。

(2)注册续期

三年注册期届满前30日内,责任证书持有人应提交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出版单位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续展注册。

(三)变更登记

注册责任本人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等职业资格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四)申请延续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专业技术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延续注册,使其注册无效的,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保留其5年内申请延续注册的资格。

4.违法人员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过程中或注册职业资格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行政部门将严肃处理。

(1)限制应用。

根据人事部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决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能够骗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的,收回资格证书,取消注册。

A.通过伪造、变造学历、发布专业工作资格等方式取得考试资格。

B.让别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C.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查阅资料,或者使用手机以外的工具。

D.考试中串通作弊。

(二)取消职业资格

已注册职业资格的人员因违反出版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职业资格,注销其注册;有责任证明的,同时注销责任证明。此类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不得申请参加出版职业资格考试。

对1年内三种以上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人,或者连续两年不合格图书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注销其注册,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3)注销本人的责任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已经持有责任证书的人员的责任证书:

A.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出版法规,情节严重的。

B.承担责任。我刊存在内容质量、编辑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C.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

d有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证书被注销的人员仍可保留职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对本人负责,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本人注册。

“出版单位管理(下)”培训主题

培养

1.关于表达式错误有()。

图书出版社、期刊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验证每两年进行一次。

B.音像制品出版社暂缓年度核验的,暂缓期为6个月。

c、《在职培训证书》持有人离开原单位三年以上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D.作为我局在某出版单位的办公室副主任,没有出版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必须在到任后1年内取得资格。

E.在出版单位担任副总裁,不具备中级以上出版职业资格的,必须在到任后2年内取得资格。

f .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G.1年内对三种以上不合格图书负有直接责任,或连续两年对不合格图书负有直接责任的,取消其从事出版本人作品的权利。

H.本人出版物存在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本人将承担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责任。

“出版单位管理(下)”培训题答案:

1.ABCDF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