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了落实立德庶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65438+10月05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3日165438+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咨询截止时间为65438+2022年2月9日。2023年9月,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六条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校外培训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