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仓库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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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预防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和抢劫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的成品卷烟仓库和烟叶仓库(含租赁合同1年以上的租赁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仓库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仓库使用前,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多层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高层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2800m?,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有自动灭火设备的仓库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占地面积。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仓库内部装修和仓库内部隔断必须使用阻燃材料。仓库内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降低一级。

第九条烟叶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的条件。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仓库周围必须预留环形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启或在墙体外侧设置推拉门。库房门应为乙级以上的防火门。高层仓库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仓库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当,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其面积不大于100m?防火分区,可设一个出口。仓库内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使用,净宽不小于60cm,倾斜度不大于60度,高度不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择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仓库、作业区和办公区必须明确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国人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和禁放标志。库区严禁明火,库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护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允许靠近堆放物品。各类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得在仓库、货场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使用的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符合烟草行业的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包括500m?)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0m?(包括1000m?)仓库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的仓库,应安装防磷化氢气体腐蚀和防尘的火灾自动监测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相关设备设施必须配备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应当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进出水管、电源设置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烟草行业的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和仓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甲类消防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三条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数量,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有灭火系统的,可减少50%;有了消火栓和灭火系统,可以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不应少于2个,多于5个。

第二十五条蓄水池和仓库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室外消火栓与路边的距离不得超过2m,室外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单层与多层的间距不大于50m,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m,出水口方向与墙壁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消防栓、水枪和水龙带。每根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5米。连接器必须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储藏室外面。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用围墙或栅栏与外界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防盗、抢劫和入侵报警系统。仓库门窗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和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仓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或其他高温灯。电气开关应安装在仓库外面,并带有断电指示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焊接等。)安装、检查、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磷化氢熏蒸作业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开展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直接接触磷化氢气体。

第三十二条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第三十三条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熏蒸的仓库应相对密封,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警示区。仓库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才能进行磷化氢熏蒸。

第三十四条熏蒸设施和设备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和环境污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的,或者排放、处理有害物质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仓库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指定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战演练。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仓库的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仓库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仓库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中有关仓库安全管理的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