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自建办公楼需要立项审批吗?
近年来,我县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修建楼堂馆所和职工住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通知》(陕发改委投资20061086号)及建设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196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和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通知》(2006173号)。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违规违纪建房问题,现通知如下:1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反对排场等奢靡之风和做法,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再由省发改委报省政府审批。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内容和提高标准。自2006年起,停止县经发局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项目建设。二、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自建房屋和集资建房。各镇、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自建房屋和集资建房。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为干部职工发放住房实物福利。不得以单位名义为干部职工自建房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不准给干部职工发放财政补贴,不准利用单位的影响减免干部职工建房的任何费用。否则,他们要负责任。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项目;已批准集资建房或委托开发企业建设但尚未开工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审批;已开工建设,干部职工未认购的,单位不得减免和补贴征地、公共设施、前置审批等费用,并计入销售成本;住房已竣工,干部职工已认购入住,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经发局、监察局;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必须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和销售。四、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一)企业原则上停止自建房屋。对确实没有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经批准集资建房的企业,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含参加集资建房)、已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参加集资建房。(2)企业集资建房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只能建中小邢弢,中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集资建房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或远离市中心的独立工矿区。2.企业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占全部职工家庭的30%以上。3.没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也就决定了不具备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件。4.企业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5.拟融资住房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集资建房程序: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集资建房的,应先在县经发局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须持企业营业执照、本人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职工住房困难证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明。2.项目批准后,必须到城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入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五)明确住房价格。集资建房要按照建设成本卖给职工,房企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集资房竣工验收后,产权单位应主动向县物价局和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实造价。建设成本由县物价局、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总价20022503号)规定的程序核定后,方可办理出售审批手续,并予以公示。集资建房最低价格不能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的80%。(六)集资建房的造价经批准后,建筑企业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销售批准手册。办理审批手续时,实际建筑面积必须与拟售面积一致,售房对象必须与原职工名单一致,不得改变集资房用途和性质。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出售集资建房的,不得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七)严禁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从事实物配送或变相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集资房。非法销售集资建房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相关税费。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与建筑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由价格管理部门全额征收。(八)严禁超标准建设集资建房。县经发局、建设局、监察局将严格控制集资房户型和面积。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超标准建设的集资房,超面积部分由集资房所有权人按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价格向房管部门缴纳(该款项上缴县级财政),纪检、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经批准的集资建房企业,从下达建房计划通知书之日起,两年内不落实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建房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需整栋拆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房屋灭失或无法居住等特殊情况,由原住户共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按企业集资建房程序,由原住户集资建房, 且建筑面积必须与原住房面积基本相同,不能扩大建设规模。 但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第六,依法加强监管。县经发局、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住房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事。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