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有哪些活动?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a)通常的职责:
1,开展救灾准备,建设和管理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援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人民和灾民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城镇居委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培训,组织群众参与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现场救援;
3.参与输血献血,提倡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无关骨髓移植捐献者的动员、宣传和组织以及捐献者资料的存储和检索;
4.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设置和管理红十字捐款箱;
6.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
(二)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战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战场救援;
2、在军队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3、营救战区平民;
4.协助战俘、俘虏和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移金钱和货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沟通渠道;
5.参加参观,见证战俘交换。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人道主义救援任务,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了执行救援任务,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讯工具。
第三十三条红十字会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办理相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和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