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局成立于2018年4月2日,是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负责国家移民管理。负责协调制定和实施出入境管理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和完善签证管理协调机制,并对在中国学习、工作、居留和停留的外国人,进行国籍和难民管理。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中国公民因个人原因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管理。负责查处妨碍(边防)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有哪些国家部门?(25)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务院组成: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国家外国专家局(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公厅(7)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机构(13):
新华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19):
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 。。。。。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员来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进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外国专业人员来华工作设立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具有并能够运用自身智力或特殊技能在中国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来华工作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企业工作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员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从事外国专业人员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介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第四条中介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和登记第五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从事中介活动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国外专业人才的渠道;
(3)本地区需要引进外国专业人才;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应是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第六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和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情况。;
(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向合营企业提交外方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的申请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国家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中介机构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经审查批准和登记,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1)中介服务的聘用:寻找和选择可在中国聘用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座和合作研究的外籍专业人员。
(2)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需要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的外籍专业人员。
(3)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国外专业人士为客户提供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研分析、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4)就业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外籍专业人员信息,为客户提供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建议,评估客户的就业计划等。
(5)就业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办理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来华工作的相关手续,负责外籍专业人员来华工作的接待和岗前培训。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从事中介活动。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并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中介组织组建行业协会,必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行业协会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四章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员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取缔。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务活动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批准中介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国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国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受聘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和教学、项目负责人。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是我国引进外国智力和外国专家的组成部分,其管理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国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高等学校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管理,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教育的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有利于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用、保证质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外语口语教学(如外国语学校、实施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承担教改实验任务的学校等。),他们可以逐案申请,严格审批。第九条实施高中阶段教育、高中后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和教材研发,注意学习国际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国专业人员主要是在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严禁以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为招牌,高收费、牟取暴利招生。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的中方人员保持适当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必须符合《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定标准》:
一是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状况
1.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外籍专业人员的就业。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4.为外国专业人士提供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中国合作伙伴。
二是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就业目标明确。
3、教学(科研)评价和考核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并按时报送各种资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条件
具备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及安保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四,就业资金的保障
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是有保障的。
2.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年人均经费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数额。
3.外国专业人士的工资可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渠道
有合法渠道聘请外籍专业人士,了解他们的主要业务活动。第四章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是本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主管部门,各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自治区、直辖市是本地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符合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认定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部委申请认定。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外事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经初审后,送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办理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会同教育、公安部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4.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认可进行审批,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批。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宗教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提高聘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参照《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受聘于中国境内宗教机构,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国人。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外国专家在中国就业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请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国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教师主要由我国宗教团体和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的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申请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度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授课为主。
短期授课时间以半年为限,长期授课时间以一年为限。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本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正式开学四年以上;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和外事接待及安保能力的基本条件;
(五)有外国人教学评估制度。第十条在京民族宗教院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从业资格。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查其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送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资格证书。
不在北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初审,然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征求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共同审批认可申请。符合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的宗教机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可以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开始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定办法》对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宗教院校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并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证书的宗教机构,可以继续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四章受聘人员条件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办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的原则。第十四条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具有相当的学历和较高的造诣。
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接受过特殊培训并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请外国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因特殊需要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个人,应提前两个月提交专项审批。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院校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就业计划应包括雇员人数、教授的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并说明拟任职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个人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机关和单位的部门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在总理领导下,国务院秘书长负责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局
(*监察部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质量监督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挂监察部牌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机构研究室设在国务院
新华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SERC)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科学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SFD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和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和中央密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在中央直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信部保留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牌子。教育部保留国家语委的牌子。环保部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