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行政公署是干什么的?
行署是民国时期行政监察领域“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行政督察区”改为特区,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67 -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该机构的正式名称。
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称为地区行政公署,管理联盟的行政公署称为联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生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设立的行政公署是一个地方政权机关。建国初期设立的行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历史演变:
198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当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构。
它的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这一制度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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