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不定期。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公司违反服务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附: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违规向员工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并将支付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它们的名称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保证金等。更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新的工作岗位,只是把雇佣员工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而被雇佣的员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雇佣员工的违规收费行为必须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