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作业人员自身、他人和周边设施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
特殊操作包括:
(1)电气工作;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包括电梯)操作;
(四)驾驶企业机动车辆的;
(五)架设作业;
(六)锅炉运行(包括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的操作;
(八)制冷运行;
(九)爆破作业;
(十)矿井通风作业(包括瓦斯检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包括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至少65-438+08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考核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