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凡已办理2020年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于5月1日至2月1日持养犬登记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
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标识。
三、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年检缴纳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服务费缴纳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超过体高标准的犬。
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五、养犬人住所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年检手续。
六、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转移到重点管理区进行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养犬条件,并在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犬只登记证到饲养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缴纳第一年的差额管理服务费。
七、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年检手续。
八、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管理服务费缴纳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向原养犬登记机关提交新证,再办理年检手续。
九、犬只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其犬只的,养犬人应当持犬只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犬只注销手续。
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养犬人不得再次养犬。
十、首次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第一年的管理服务费。
十一、养犬人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时,应当及时携犬到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识。
十二、对未登记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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