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学(职高班)向毕业生收取培训费的规定(试行)

关于职业中学(职高班)招收毕业生。

关于收取培训费的规定(试行)

(2月22日京法正[1986]27号)

一、为促进多方面支持教育部门办学,进一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特规定本市教育部门所属职业中学、职业高中班向录用毕业生的单位收取培训费。

二、凡直接从市教育部门所属的职业中学和职业高中录用毕业生的单位,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应向学校缴纳培训费。

培训费标准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特殊专业需要超过的,须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批准)。对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减免。

三、由市教育部门自办的职业中学和职业高中班所收毕业生培训费,50%给区、县教育部门,50%留在学校。本市教育部门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中学、职业高中班收取的培训费,除联合办学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留校使用。

四、学校收取的培训费,无论上交还是留在学校,都必须用于改善职业技术教育条件,以提高教学水平。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培训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