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切实构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薪酬、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主要目标。通过10年的努力,争取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高素质、适应性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服务农村居民健康。

二、主要任务

(1)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乡村医生的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各地要综合考虑服务人群、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和地域条件,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2的标准配备。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注册。

2.提高乡村医生的吸引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农村综合经营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选派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的管理使用模式。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医疗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的统一规范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主导村卫生室。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 .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和待遇。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各种渠道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和考核结果,向乡村医生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4、2015年新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5元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将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州)县政府要支持和引导适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上一年度已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当辞去乡村医生职务,最高年龄为70周岁。

4.改变乡村医生的服务模式。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和签约居民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州)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口结构以及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确定。

5.改善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向村卫生室延伸,支持新农合实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与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开展中医服务应当配备基本的中医诊疗设备。

(二)加大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

6.加强农村基层医学生的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重点为村卫生室免费培养三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学生。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乡村医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水平。对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在职乡村医生,政府可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7.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65 438+02]26号)要求,优先安排进入临床医生岗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在国家级或省级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以“5+3”、“3+2”形式进行培训。

8.对初级卫生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市(州)要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病治病。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创新基层卫生人员使用机制。

9.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财政补助政策。改进绩效考核分配方式,强化以岗位和绩效为基础的薪酬,加大单位内部分配力度,向一线骨干医务人员倾斜,真正建立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乡镇补贴,鼓励基层医务人员长期扎根基层服务。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贴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措施,提高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实施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10.加大招聘力度,完善职称政策。各地要抓紧充实一批县乡基层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岗位条件基本职责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急需紧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招聘考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生、护士,可提前1年参加卫生技术中级资格全科、社区护理全国统考。

11.加强城乡卫生对口支援。组织二级以上城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帮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发展的特色技术和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每年安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和管理人员到基层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规定,建立青年医生到基层服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对口支援效果。

第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考虑,加强领导,扎实组织推进。各市(州)要在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起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责任,及时足额拨付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三)加强监督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员培养使用机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要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保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月201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