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从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可能对操作人员自身、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类岗位工人和临时从业人员。

(三)从事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的教师、危险化学品注册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检查员等。

1.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

凡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于参加相关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由考核机构颁发中级安全主任证书。

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的,视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或者受相关机构委托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3、安全监督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系统内的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检查员)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