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sp的实施时间是

新版gsp实施时间为2015 12 3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2、组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和监督文件的实施;

3、负责对供应商和采购方的合法性、采购药品的合法性与供应商的销售人员、采购方的合法资质进行进度审核,并根据审核能力的变化进度进行动态管理;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验收,指导和监控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6.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监控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

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8、负责假药的举报;

9、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10,负责指导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的设置;

11,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和更新;

12,组织相关设施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13,负责药品召回管理;

14,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15,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

16,组织对药品供应商和采购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17.组织审查委托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

18,协助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19.其他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综上所述,GSP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以计划采购、进货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为目标,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种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文章

药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