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待岗有规定。
在等待期间,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待岗起源于计划时代的国企。当然,现在很多国有企业还在使用这一制度,很多非国有企业也采用待岗制度,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合法。
一、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争上岗或无科研任务但未被录用的工人。
三、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下月起工资三个月不变(不含项目负责人绩效津贴和岗位津贴),第四个月起只发岗位工资、医疗津贴、托幼津贴、物价津贴、涨租津贴(含专项资金支持的新政策补贴);以上工资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六个月内未就业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低保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和行政关系移交组织人事部门。
五、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具备参加岗位竞争资格的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次给予警告,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自动辞职或免职。
七、未经组织批准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而到其他单位找工作的,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