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入局有哪些准备?
三一入局有哪些准备?1.人力资源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送录用通知;2.确认新员工的报到日期,通知新员工来公司,明确报到前的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等说明;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的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将根据新员工入职通知的内容准备新员工入职手续所需的表格并负责落实各项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场所,申请电脑、电话;-行政办公室负责分发办公用品;-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账户、调试电脑设备。-办理员工工号和出入登记,打卡,1报到。人力资源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表》,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提交各种证件:一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资质或资格证书原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体检证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岗位说明书;-建立员工档案和考勤卡;-介绍公司,引导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在线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2、用人部门的工作——负责入座、介绍、帮助熟悉工作环境;-指定专人作为新员工的辅导员,介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1]。入境手续1。填写员工简历。2.向新员工发放介绍公司情况和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让他们对公司有基本的工作知识,并要求他们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详细了解情况。3.根据新员工入职程序表逐项办理入职手续。4.确认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时间。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6.带新员工到部门,把他们介绍给部门总经理。7.通过电子邮件和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布新员工的情况。8.更新员工通讯录。9.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培训1,组织新员工培训。2.相应职能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管理层不定期举办有关企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及关系的培训。转正评价1,转正是评价员工工作的机会,也是公司人事优化的重要一环。2.成为正式员工是一种肯定和认可。定期评估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重新认识自己和自己工作的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自己。3.聘用一般员工须经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4.新员工实习结束后,人事部会安排确认评估。员工在试用期内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由直接经理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员工的确认起决定性作用。新员工入职结束,按照《新员工登记工作单》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后,在此表上签字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入职审查的责任和举证的技巧(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个以户为单位,在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1。有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即使劳动者没有要求,也要主动告知。同时,要积极保存书面告知行为的证据。2.有权了解和查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上述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也应予以保管、掌握和管理。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应该注意到,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比较广泛,基本涵盖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较少,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实际操作中,无非是年龄、家庭住址、学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等。,且劳动者无法回答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情形。(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方面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忽视入职审查,会给单位本身带来很大的风险。1,用人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主动告知应聘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忽视劳动者的知情权,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比如没有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2.用人单位不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招聘流程简单化、形式化,不重视入职考试,忽视入职考试,会给用人单位的就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对应聘者的身份、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核,应聘者弄虚作假,将会导致不称职、工资福利被消耗、招聘管理成本被浪费、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入职审查,采取欺诈手段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部分无效。二是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面的解释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未尽到用工告知义务,或者因用人单位对其用工审查不严而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举证责任的。(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证明技巧和方法及入职考试: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技巧和方法:实践中,从举证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告知措施:(1)劳动者入职登记表中的声明。在员工登记表中设计相关栏目,要求员工在公司告知情况后声明:公司已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并签字确认。(2)设计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条款。这是一个更方便的方法。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中,可以这样写:“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者口头告知乙方有关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信息”合同条款表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范知情权带来的法律风险。(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书面或口头通知后,请员工签字认可并留存作为证据。2.用人单位入职考试中的举证技巧和方法:劳动者的造假手段基本都是提供虚假信息,比如假毕业证、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正确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1)设置员工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出了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作弊。用人单位应将《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管。一旦发现任何一个员工造假,都可以作为证据对待,员工的不符合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作为证据。如身份、学历、资历、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申请人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存在与其他单位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单位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聘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是在录用有工作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保留原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原单位出具同意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要求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承诺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与原单位核对,避免不可预知的诉讼风险。(3)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的证据。为避免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可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上一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 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招聘登记表》填写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该登记表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这样就把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等证件的责任放在了考生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既可以减少损失,又可以用法律武器惩罚诈骗分子。(4)建立员工花名册,留作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可见,建立员工花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有了这个规定,既然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有举证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花名册”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花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建立职工花名册,绝不是一件小事。如果没有员工花名册,员工花名册中未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事实上,雇员名册的证据力对雇主和工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不辞而别的员工,员工花名册是用人单位向其索赔的重要证据;对于员工而言,员工花名册是用人单位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来说,员工花名册是第一个必须要查的材料。综上所述,加入任何一家公司都要按照公司的制度来完成整个流程,而对于新进入者来说,所有的材料都要提前准备好,这样才能更快的熟悉公司的环境。所以凡事都要先做好准备,因为第一印象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