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护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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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带薪停工期间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其事故发生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加班工资以外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护理费用
根据国家标准GB/T《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六级伤残的分级原则是:“大部分器官有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也就是说,6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后,不具备护理条件,不享受护理费用。
但是六级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吃饭;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在独立行动五项中至少有一项或两项不能需要帮助的期间,你可以照顾他们。一般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单位同意,可以派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同等情况护工标准,部分省市有具体标准。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