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