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民保险学院2019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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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服务苏州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从2014起,对现行《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为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尽快了解情况,及时做好准备,特发此通知。详情如下:

一.关于地方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省厅指示,从2014开始,我市将全面停止地方职称评审工作。已有地方职称的技术人员,应按下列方式转为国家职称:

65438+

2.具有苏州市地方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评定国家级中级职称,使用年限从取得地方高级职称之时起算。

3.上述人员如未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可申请参加苏州市职称办公室指定的计算机培训班(培训班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组织,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只有通过培训的人才能申报。

2012之前未通过计算机能力考试,未取得证书者,按此处理。

4.申报时间从2014开始,至2016结束,与当年的评审工作一并进行。个别逾期未报考的人员,可参加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再报。申请人数较多的地区,经市名办同意,仍可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申报和验收工作。

1.各市(区)要严格做好初审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异常的申请材料应根据条件严格把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出具说明材料和处理意见(格式:名称、单位、异常内容、异常条件和处理意见)。同时,对申报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纪律告知,特殊情况及时通报,认真做好答复工作。

2.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历证书必须在中国薛鑫上验证。无法核实的,其他证明材料(学生登记表、教育部国外学历认证、毕业学校官方证明等。)应该提供。初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苏州市职称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学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社保证明由初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社保中心核实。挂靠评审视为弄虚作假,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总部设在苏联的企业外派人员职称评定规定另行通知。

(3)业绩和成果由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本专业工作年限从本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当年起计算至申请现职称前一年止(不含申请当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后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5)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必须由本人撰写,并与本人专业工作相关。市产权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审查并出具报告。论文抄袭根据以下标准认定:

(一)连续引用他人作品200字以上未注明出处的。

(二)未经授权或者未注明来源,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的。

(3)抄袭原文或通过改变个别词句、重新排列顺序等方式抄袭他人作品,超过本人所写总字数15%(引用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时事新闻、名言警句、经典诗词、古籍、公认的原理、方法、公式、总表等内容除外)

④直接翻译文献或在翻译中改变文字、重排句序在本人论文中使用,总字数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15%。

(5)不注明出处或参考文献来源,抄袭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解题方法。

⑥其他被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抄袭的。

已被认定为抄袭,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小于30%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 ~ 50%中度抄袭;50%以上抄袭严重。抄袭会根据不同程度进行处罚。

(6)集体获奖项目,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查询路径,项目负责人名单(格式: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单位、获奖时间、主要领导姓名、职务、职称)。上述材料为个人为个人获奖项目提供,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承担连带责任。评审中心负责建立获奖目录和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档案,防止奖项泛滥和一奖多用现象。

(7)从2014开始,考评中心将与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凡在职称评定、专业和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或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信用档案,给予警告、通报、延迟申报职称或参加相关考试、取消职称和专业资格等处理。单位集体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接受该单位集体申报,由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申报,相关材料由第三方(主管部门、题办指定的行业协会等)提供。).

三、关于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省厅要求,从2014起,我市将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江苏省人保院[2065 438+03]7号)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年度学习任务,按要求修满学分。目前,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已开通(),首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已确认并公布(名单附后)。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7天或42学时。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人保院[2065 438+03]7号)。

2.技术人员需要通过苏州市职称办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在线学习平台、培训项目和计划培训课程进行学习后,方可按照学习学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3.各行业专业培训项目需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职称办或相关行业协会认定),以结业证书计算学时。

4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凡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65〕438+03号)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各自特点,重点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培训。

5.为做好衔接工作,保障广大技术人员的权益,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从2014开始计算(按上述规定学习时,2013可计入2014)。2014参加复习的计入当期学时,2015参加复习的计入2014和2015两个学时,以此类推。申报初级职称者不要求。

6.在线学习平台和继续教育基地未提供相应专业培训科目的,课时不达标,不影响评价结果。

四。其他条款

1.评审中心每年6月5438+0发布苏州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清单,请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报,这是严肃的评审纪律,过期不予受理。

2.2014高级职称评定仍采用评定面试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因病住院、因公出差等。),可以凭单位的申请和有效证明申请延期。考评中心将根据情况组织加试,仍不能参加者弃权,加试费用由报考人员均摊。

3.职称计算机考试、逐级评定、比较认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相关问题。,仍按《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号【苏志办】11)执行。

4.技能人员职称评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2065 438+03]12号)规定,与技术人员同时申报。

5.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计算机能力水平不达标者,苏州市职称办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并在当年发布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时通知。

6.2014起,中介公司申报材料暂停止,所有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本人直接提交。

7.以上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