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贯彻国家、省、市汽车维修行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协调维修网点布局。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质量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信息,搞好汽车维修机械设备和维修配件的技术合作。第六条积极组织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负责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考核、相关证书的发放和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第七条承担汽车维修行业开业、停业、变更和维修经营者技术等级变更的审查;制作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大修合格证;监督维修经营者执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和统一的汽车维修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推进行业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合作,促进各类汽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第三章开业与歇业第九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技术等级认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申请表》、《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明后,方可开业。第十条申请开业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土地)、车间、停车场、专用机具、设备和资金;
2、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3.具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系统和质量检验人员。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业务等级,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2.汽车维修(高级维修、低级维修);
3.汽车专项修理(指汽车车身修理、喷漆,汽车门窗更换,电器设备、电池、篷布垫、水箱、轮胎、空调的修理)。第十二条禁止转让、转租、涂改、伪造《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和《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停业,应当在一个月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注销银行账户。第四章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设立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检测中心的职能是:监督检查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相关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汽车维修经营者的质量检查指导和质量事故分析;应用户要求,我们将提供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有偿服务。
在监测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监督检测中心可将监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监测。第十五条汽车维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GB 3798-3803-83、GB 5336-85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发布的JT-3101-81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或者执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标准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维修标准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执行。各类车辆的维修质量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标准。第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坚持信誉第一、用户第一、质量第一。凡进行车辆大修和总成修理的车辆,出厂时应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因汽车维修质量引起的质量纠纷,由责任方承担所需的监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