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国家规定应当接收本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行配偶,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人事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第四条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按照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实施。

各单位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人员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本市接收安置:

(a)原籍北京并在北京入伍;

(2)原籍为外省市,但在京参军,现家庭生活以北京为基地的;

(三)父母在北京工作,且在北京无其他子女;

(四)配偶原籍为北京市,家庭生活以北京为住所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工作,且是工作单位的骨干,不能调离北京;

(6)战时荣立三等功或平时荣立二等功,配偶在京工作;

(七)在边防或者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或者潜艇工作15年以上,配偶在北京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京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予接收。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入伍地,就近安置。入伍地点在远郊,但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以适当照顾,就近安置在配偶工作的地方。第七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情况,参照其在部队的原职务,分配适当的工作岗位。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级和师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八条接收单位应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必须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九条公安、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编制;企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拨付。

公安、粮食部门凭市军办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粮油关系等手续。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的入学和转学,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同时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的夫妻,劳动人事部门可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干部指标和工资总额。有了部署,连原来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职工都放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第十一条除专业技术方面的安置外,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应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安置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