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银行吗?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简介
1、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商业银行的简称,是由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设立新的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将全部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
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股权为纽带、监管为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利益一致。
2.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股金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组织和规范农村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开发,扶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成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村信用社分为以下部门: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国际金融部、政通农村信用社培训学校、农村信用社信贷部等。目前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
扩展数据:
一、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1,农民和农村其他个人共同组成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由会员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指定的人员管理和经营,对会员负责。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具体事务和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份、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来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拓宽了借贷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什么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成员,业务流程简单灵活。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调节农村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开发,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成员家庭经济,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二、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叫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他们* * *的特点是以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社也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就是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成员之间开展存贷款业务。信用合作社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发展。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的季节性、分散性、小规模性等特点,小生产者和农户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必须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于是出现了这种以出资入股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股份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由股东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它们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组织和调剂农村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开发,扶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成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三、农村信用社的管理:
1.业主:早在5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就改成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户资金互助”,即农户组建信用社,社员出资形成资本,社员可以贷款。
但是,这个信用合作社从来不是农民自愿组建的,而是政府办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出资只占一小部分。虽然在过去的50年里,信用社的体制已经改变了许多次,但“政府经营”是一致的。
2004年前后,央行和地方政府曾经花了很多钱(央行拿了6543.8亿+0650亿)来支付信用社的亏空。所以信用社的产权并不模糊,它的所有者是政府。
2.经理:县联社和单个信用社的关系相当于总行和支行的关系。某县有县联社。起初,县联社由农业银行管理。1996后退回人民银行;1999后,人民银行逐步成立地(市)联社,县联社归地(市)联社。
2003年后,中国人民银行撤销,撤销地(市)联社,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成立省联社,由省联社主管县联社。到目前为止,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县联社相当于一个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者是省政府,省* * *内的县联社组成了省联社,所以省联社实际上是县联社的“儿子”。
从行政上看,每个县联社都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省联社是最高行政部门,所以省联社是县联社的“老子”。省联社因其较高的行政地位,在经济上成为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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