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招聘小学教师考试具体内容是什么?你考了什么水平,小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有哪些问题?

截至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2014、16年2月前按原办法认定。逾期不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至2014年2月,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资格证书者,须于2014+31年2月前,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另取得资格证书,并于2015+31年2月前按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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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条件

(1)申请人

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安徽省户籍或者有人事关系。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开始后,2014新师范生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才能报考上述教师资格。

截至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2014、16年2月前按原办法认定。逾期不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至2014年2月,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资格证书者,须于2014+31年2月前,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另取得资格证书,并于2015+31年2月前按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无效,申请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人民的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学历”,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出国留学证明报考。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传授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和方法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13科目,包括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主要结合面试考察“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必要时进行笔试。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者,方可参加面试。

采访

1.采访内容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认知、心理素质、外貌、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质,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2.采访对象和方法

幼儿园面试不针对具体科目;小学面试分8科,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与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一致,分为13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艺术、信息技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按专业进行。

面试通过选题、备课、回答规定问题、试讲、答辩、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时间20分钟。

考试组织与实施

1.在线注册

申请教师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www.ntce.cn)网站,按照栏目指南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录入后,必须完成报名信息确认(包括身份和户籍信息、学历信息、科目信息等。),在规定期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提交并缴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准考证的获取和打印

考生完成上述报名手续后,可在考前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登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4.考试工作

笔试一般每年3月和165438+10月举行一次,面试一般每年5月和65438+2月举行一次。

(1)笔试

笔试考点设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考试管理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

(2)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省、市、省直管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采用考官考试制度,考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安徽省教育厅负责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考官培训和考官证书发放。面试前,各地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参加面试。

5.标记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评卷。

面试采用现场打分的方式。考官根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考官签字确认后,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发布测试结果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笔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受理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认定条件者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中“教学科目”一栏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科目(专业)填写相同。其中,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者无需填报科目;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与其报考的面试科目一致;申请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的,应当与申请人所写的“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相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一致。

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才承认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准入严格、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专业技能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指教师上岗后,对其从事教学工作的资格进行定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以五年为周期定期注册。未定期注册或逾期未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与教师人事管理紧密结合,把严格教师考核、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反映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五条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六条首次任教并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受聘担任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者民办学校在职教师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评价标准,师德表现良好;

(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在每次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二)暂停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除外;

(三)在正常注册期内未通过年度年审的。

中止注册后符合定期注册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取消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注册期间教师资格被撤销或丧失的,注册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并首次受聘为教师的教师,应当在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你应该每五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必须由本人申请,学校集体办理,按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期满前60日内申请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定期注册教师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2份;

(2)教师资格证;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用合同;

(四)学校出具的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证明;

(五)年度考核合格证明5年;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书;

首次聘用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提交第(一)、(二)、(四)项,同时提交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一)、(二)、(四),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教育教学合格证明。中止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相关情形补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注册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并将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填写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终止注册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给予注册结论。登记结论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存档。同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附页上注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停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登记的,应当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的,准予定期注册;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的,不予定期注册。

第二十二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不办理定期注册的,按不合格注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厅发布2013 . 9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