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和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可以是绩效考核的结果。那么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1.企业需要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当考核结果达到什么水平,就意味着员工不称职,对于不称职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按照考核分数进行分类:95分以上-优秀级,90-95分-优秀级,80-90分-称职级(合格级),60-80分-基本称职级(基本合格级),60分以下-不称职级(不合格级);

2.绩效考核的分数是有理有据的,无论是结果还是事实。总之要能说明评分结果公平合理,需要员工签字。

3.绩效考核后被证明不称职的员工,不能直接辞退,必须先培训或转岗。如果是培训,必须保留培训考勤和培训记录。如果是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可以停发绩效工资和奖金。对于岗位调整,必须有内部调动的相关文件,说明岗位调整的原因是岗位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是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的,所以企业要注意不要调整到另一个工资水平高于原水平的岗位;

4.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取决于绩效考核体系是否涉及对员工行为准则的考核。如果有,可以在行为规范考核中明确员工行为时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惩罚。如果没有行为规范考核,需要按照公司员工手册或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发布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公示或员工签字才能被认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