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支持我省电影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管理条例》,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和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以收定支。
第四条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贴、以奖代补、贷款等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委”)由省电影局和省财政厅组成,* * *共同管理专项资金。设区市、县(市)财政、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电影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发放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配合省电影局按规定收回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和闲置的专项资金;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电影局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规定收回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和闲置的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电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电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国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缴、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会计核算、票据使用、统计分析、报表报送、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的管理;承办国家电影专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本级项目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配合同级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回同级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和闲置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市、县(市)电影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当地影院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并及时向省电影局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和闲置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按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负责,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积极接受和配合财政、电影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缴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第七条的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照其票房收入的5%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销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影院、剧场、礼堂、露天俱乐部,以及环幕、巨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种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票房收入,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4: 6的比例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四条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省电影捐赠办公室申报上月票房收入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省电影捐赠办公室指定账户足额上缴资金。
省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资金的,应当及时向省电影局报告。由省电影局责令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缴纳滞纳金,并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省电影专门办公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全国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际汇入省电影专门办公室指定账户,并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用账户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由省财政厅将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资金及时划入省级国库。征收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六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申报电影票房收入,并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省电影办公室征收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四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国产重点影片制作
1.对列入国家重点电影项目的,原则上各部门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备案(项目)通过后,给予总经费30%的支持;拍摄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给予总经费30%的支持;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兑现剩余的总资助。
2.列入省重点电影项目的,原则上每部电影总资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其中戏曲电影资助不超过300万元,戏曲电影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自启动之日起,给予总资助额30%的支持;拍摄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给予总经费30%的支持;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兑现剩余的总资助。
3.国家电影局精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影片,原则上省级配套资金为1: 1,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获资助的重点影片均为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制片人,并经省电影局认定的江苏出品影片。以上1、2、3项不重复补贴。如项目转出江苏(以省电影局书面同意为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全国公映,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2)优秀国产电影奖
1.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片,每部奖励500万元。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片、优秀青春片、优秀农村片、优秀儿童片等综合性奖项的,各奖励400万元。
3.获得金鸡奖最佳故事片、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艺术片、最佳戏曲片奖、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的影片,每部奖励300万元。
4.每部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的影片奖励200万元。
以上1,2,3,4项不再重复奖励。评奖范围为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制片人,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评奖荣誉权的江苏出品电影。
5.首次在城市影院上映的累计票房超过654.38+0亿元(含)的国产电影,每部奖励300万元,票房每增加654.38+0亿元,相应奖励增加654.38+0万元,奖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第五项奖励的范围为在江苏注册的影视机构(独立法人)作为第一制片人在江苏制作的影片。
(三)颁发优秀业绩奖。
1.对于在发行、放映江苏产影片中表现突出的苏州地区影院,根据影片放映场次、票房、人数、宣发效果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名。前五名影院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苏州影院票房收入前3名给予适当奖励。本奖项按照“高优先、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2.对总部注册在江苏的全国性电影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根据管理效率、影院扩张、票房增长、服务口碑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名,前三名电影管理公司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1、2奖项,如果影院与电影管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公司,按照“高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对苏州地区已加入人民影院、艺术电影放映联盟的影院,根据电影主管部门推荐的电影放映场次、票房、人数、宣发效果等因素确定业绩排名,对排名前10的影院给予每家不超过65438+万元的奖励。
4.根据《中央级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65 438+09]260号),对放映国产电影取得成绩的,给予省级配套奖励。单个影院的奖励金额不高于影院放映国产片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
单个影院享受的上述三、四等奖之和不高于影院为放映影片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
建设乡镇电影院
1.根据《国家电影局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发[2018]4号),对符合条件、总部设在宿州市的新建乡镇电影院,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省级一次性配套补助50万元。
2.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对新建符合条件的乡镇电影院和加盟总部设在苏州市的电影院给予专项补助。单个影院年度补贴和享受发行放映业绩的优秀单位奖励之和,不得高于影院为放映影片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
(五)电影公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1.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电影园区(基地)给予省级配套奖励。
2.对列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点电影园区(基地)重大设施和技术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6)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65 438+09]260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对中央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江苏电影企业,省级给予配套支持。
(7)电影金融服务
采取风险补偿、贴息等补贴方式,完善“苏盈宝”等电影金融产品,完善我省电影金融服务生态圈。
(八)重大电影品牌活动和平台建设。
1.列入江苏电影“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重点电影展映和主题展映活动,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在苏举办的国家重点电影活动由省一级支持。
3.支持省内全媒体电影宣发、院线监管等主要平台建设和维护。
(九)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的,由省电影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用分配方式的,分配因素包括电影放映场次、票房、人次、宣传效果、管理效率、影院扩张、票房增长、服务口碑以及中央级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标准中的相关因素。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省电影局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发布和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和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设区市电影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电影局。凡能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数据并能确定资金数额的,不采用逐级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和奖励: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或者知识产权等争议项目的;以欺骗、抄袭、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绩效奖的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异常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上一年度项目未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单位)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影院;其他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奖励的。
第二十三条省电影局提出支持项目(单位)并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或实地检查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配合省电影局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涉及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电影局要加强电影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省电影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电影局设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与预算同步下达。省电影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电影局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电影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以虚报、瞒报、重复上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在项目和资金审批中存在违规拨付资金、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拨付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拨付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6月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电影电视局关于《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贵[2016]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关于江苏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教[2018 65438《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电影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教[2019]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影重点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财教[2019]2号)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