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出口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法律解析:出口报检种苗需提前1 ~ 2天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准确的数量、件数、毛重、净重等信息。经检验检疫局专门培训的报检员填写报检单后,向检验检疫局报检处报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和依靠群众的方针。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结核病、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和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