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教育培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规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建立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和支出渠道等。)由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在培训中直接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参加异地培训教学的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到单位报销。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