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它有什么突出的特点?他在欧盟的地位如何?

4.65438年至0949年德国合作社的现代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德国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本国国情又顺应时代潮流的实践和调整。1949年,德国Leverson合作社联盟获得合作社审计权,完成了多层次、分散化的合作社联盟架构。为了加强合作社工作,勒弗森合作社联盟还在一些重要领域设立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如组织和联盟委员会、审计、法律和税务委员会、商品购销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牛奶、家禽、鸡蛋、水果和蔬菜加工委员会、葡萄酒委员会、畜产品委员会、劳工和社会权利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方面的工作。在此期间,一方面,随着德国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在减少,合作社及其成员也在减少,而且很多成员不是来自农业,而是来自与农业相关的行业。其次,由于农业合作社的融资通常是通过信用合作社进行的,因此信用合作社在德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德国还有一定数量的所谓“商品供销兼营的信用合作社”,都是带有勒弗森合作社思想印记的综合性合作社,也是目前德国农村特色较多的信用合作社。第三,与农业生产多样化相对应,德国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是农业各个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如买卖、牛奶、水果、蔬菜、园艺、葡萄、牲畜、肉类等商品和商业合作社。19711 2月,莱弗森农业合作社联盟和舒尔茨-德里希手工业和商业合作社联盟组成“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全国联盟”(简称DGRV),是德国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1989年东西德统一时,给原东德的合作社带来了冲击,60%的消费合作社倒闭,幸存的40%也陷入困境。但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主要是对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改造,转变为现在的农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到1999年,德国东部农业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私法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约有2900个,其中注册合作社1190个,有限责任公司1579个,其他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200个。虽然前西德的合作社基本上没有受到德国统一的影响,但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它们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目前,截至12,2006,31,德国约有5400家合作社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三个领域:(1)农业。有365,438+088个基层合作社和中央合作社,65,438+0个全国联盟(DRV)。2006年,总销售额约为3830万欧元。(2)银行业。1255基层合作社、2家中央合作银行(DZ-BANK AG和WGA-BANK AG)、部分专业金融机构和1全国联盟(BVR)。(3)小规模工商业、服务业和消费。1104合作社和14中央机构和2个国家联盟(ZGV和ZdK)。这些不同的合作社有1760万成员(在8000万居民中)。德国有8个地区审计协会和6个专业审计协会。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全国联盟(DGRV)有几个区域和国家培训中心。由此,德国合作社按照商业活动进行分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具有三个层次(基层、地区和国家)的合作社联盟体系。总的来说,德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合作社的作用和贡献。今天,德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但是,在地区合作社企业、全国合作社企业和整个合作社联盟体系的支持下,基层合作社仍然是德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德国80%的农民参加过各种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肉类、谷物、蔬菜和乳制品交易中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30%、50%和75%。2006年,农业合作社的总销售额达到383亿欧元。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而且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在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考察德国农业合作社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明确的法律基础。自1867 [1]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和壮大。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德国合作社法内容全面,不分行业,规范和调整不同类型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德国最新的《德国商业和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成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和清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合作社是成员无限的群体,旨在提高成员的收入和管理水平,通过相同的经营活动来实现这一目标。(2)合作社是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也就是说,德国将合作社视为一种企业类型,成立时登记机关是当地基层法院。(3)合作社仅以合作社资产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在合作社章程中,应当明确个人成员是否应当以私有财产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4)成员人数最少须为3人。(5)成员加入合作社应有一次性投入,具体数额及其使用和分配办法应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分权。一人一票。张社员对合作社之经营有特殊贡献者,得有多票之表决权,以三票为限。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由至少2人和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只能由会员担任。成员超过1500的合作社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大会。(7)年度利润或亏损应分配给成员。通常是按照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采用章程规定的其他分配方式。(8)合作社成立前,必须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审计。成立后必须加入本地区的合作审计协会,接受定期审计。至少每两年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和管理,包括成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接受审计。等一下。2.健全的农村金融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是信用合作社。此后,合作金融在德国合作社尤其是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完善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就成员数量(约1600万)和客户数量(约3000万)而言,Volksbanen和Raiffeisenbanken (BVR)以及1255家合作银行构成了德国合作社运动中最大的银行集团。包括两家合作央行[2],形成了拥有13765家分行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系统,他们向会员以及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是一个分权的组织,具有三级等级结构。首先,1225家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006年总交易量约6080亿,其中会员出资93.4亿)构成了系统的坚实基础。该系统还包括214商品供销合作社[3],它们在DGRV共同参与银行和商业活动。如今,合作银行系统的贷款业务和储蓄业务的市场份额分别占20%和25.5%。第二,第二级合作银行系统由一个区域中央银行(WGZ银行)和一个区域银行中心(DZ银行)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促进资产流动和融资,办理国际贸易业务。目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和客户的利益,也为了适应德国银行业整体改革的需要,这个层面正在逐步合并地区银行和一些基层合作银行。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顶层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是其股东。当然,这个层面也包括很多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德国合作银行系统的所有企业都是地区合作审计协会和全国联盟(DGRV)的成员。100多年来,虽然德国的经济制度和银行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着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其成员服务的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求,中央合作银行以促进合作系统的健康发展为主要任务。但实际上,一方面,目前德国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没有优惠政策,在股东服务上与其他客户也没有明显区别。另一方面,德国合作银行还存在一些模糊的合作特征:一是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着相互独立、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合作银行是独立经营、自主管理的独立法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各级合作银行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发挥了整体优势。其次,由于合作银行(尤其是基层合作银行和那些商品供销社)的网点比其他商业银行更贴近农村和农民,更能服务农民(多为基层合作银行或商品供销社的股东)。